●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8千元,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建物現出租予作為辦公室使用,系爭建物無增建或影響交易之情事,亦無配賦車位。110年8月3日債務人提出承租人為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110年12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出租予其開設之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