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本院執行人員109年7月9日赴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許雅涵稱,系爭房屋現由其向債務人之父親承租其中一間房間,租期至109年12月間,租金含水電新台幣5000元,無押租金。其餘部分則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但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地。另客廳之屋樑有滲水之現象。後執行人員於109年9月14日會同地政人員再次赴現場就增建物履勘時,發現系爭房屋為樓中樓,5樓與頂樓有內梯相通,亦有外梯出入口,而頂樓層上原有屋頂突出物,現已拆除,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親陳○味稱,突出物拆除後,因擔心頂樓漏水,故又加蓋鐵皮屋防漏水,現於該處堆放雜物使用。
2‧本件建物雖有一房間出租予第三人許雅涵,然租約於109年12月已屆期。惟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於此,故其父母並非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屬,非受債務人指示而占有使用該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客廳樑柱有滲水情形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又依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系爭6108建號建物之屋頂突出物(瞭望室)業已拆除,屬部分建物滅失,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應俟不動產拍定後,由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文件,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標示變更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08年9月19日重登字第15909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黃○鋒,內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偉,……108年9月20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6‧另2086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除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外,尚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敬請注意。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