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係拍賣信託財產,債務人邱○玲為受託人,委託人為第三人楊○娟。
2‧本件拍賣標的3536、3548、493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楊○娟稱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三建號建物互相打通。4933建號建物為頂樓增建,無獨立水電瓦斯管線,稱於購買時有頂樓之使用權,雖有獨立出入口但主要仍以3536、3548建號內之內梯進出。3551建號建物為停車場,楊○娟稱所附停車位係地下三樓編號52、53號之平面車位,亦由其自用,惟建物謄本並未註明專用,也未提出相關分管契約,大樓管理員亦表示不知分配方式。本件拍定後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4933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162959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已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故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回覆皆無。《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