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查封時,本件建物與新北市鶯歌區(下同)文化路136巷52弄2號建物(下稱2號建物)打通,中間有一道門相隔,2號建物本身有獨立出入口。占有人陳O芬在場稱:債務人積欠其債務,本件建物之房貸一直由其繳納,其與家人已居住於本件建物,2號建物有20年之久;另本件建物門口、廚房之天花板均有漏水。本件建物另有獨立樓梯通往地下室,目前擺放沙發等些許家具,牆面有龜裂,占有人稱此為地震所致,除前述漏水、地震受創情形外,本件建物並無水災、火災、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的狀況。本件建物無停車位。
2‧另於112年7月3日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建物之地下室約有98.72平方公尺,此應為當初設立之防空避難空間,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占有人陳O芬則稱不知住戶間就地下室有無使用約定。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建物領有83鶯使字第1443號使用執照,依執照所示為地上7層地下1層之建築物,地下1層原核准用途為「避難室」,並領有國姓段204建號,其所有權屬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持有。
3‧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地下室為防空避難設備,屬建物共同部分,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地下室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4‧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9日函覆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為28年9月,本件原非屬原能會網站所示已經發現放射性汙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之71年至73年間建造建物;從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俗稱海砂屋)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形,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但仍須請相關技師作檢測;本件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尚無相關資訊得知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5‧國姓段212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稱,國姓段2127建號建物為既存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梅字第131537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