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131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總幹事杜O福在場稱,建物未出租或出借,為債務人自住,配賦之平面車位於地下3樓,車位號碼屬隱私不便告知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同年10月25日函覆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