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26建號點交,其他部分依照使用情形所載。
2‧111年4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因本件標的有漏水問題,得債務人同意已開鎖,入內後發現為空屋,無大型家具,社區總幹事表示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6樓房屋內有內梯可達到7樓,7樓亦為空屋。本件標的有增建,前主委表示先前漏水是從7樓陽台漏到6樓,現在仍會漏水。本院另於111年5月10日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18車位是平面車位但其上有停放重機,總幹事稱重機應非債務人的,債權人後陳報不知租客為誰,應是與債務人口頭承租,故本院就停車位部分不點交,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1年6月27日函因本件增建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
5‧車位有無出租及其使用情形不明,債權人查報不知租客為誰,拍定後不點交。
6‧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標的有漏水,現在仍會漏水,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1389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