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本院109年7月21日現場查封時,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政)在場稱建物現係出租予他人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6月25日起至110年6月24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有卷附租約影本可憑。復經本院定期111年2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被繼承人蕭○政之姪女蕭○璇在場稱,建物現由被繼承人蕭○政之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另樓下住戶反應其浴室有漏水情形,不確定是否為本件建物所致,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債務人陳○綱律師(即蕭○政之遺產管理人)所有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