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院111年7月20日查封時,發現22653建號有增建(即24108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據第三人王○○在場表示其於22653建號承租約3年多,每月租金約3萬5千元,房東為債務人,未承租及未使用地下室(即22659建號)等語。111年8月24日履勘時,發現增建部分為主建物之外推,為廚房及曬衣間,由承租人使用。依租約記載,租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查封後屆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院111年8月24日履勘地下室時,發現為整層住家格局,內多有裝箱物品及衣物,似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24108建號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4日函復,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間隔)、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評估拆除風險後再行投標。
5‧24108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