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0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8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4地號土地係青年守則公寓之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7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8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2769建號建物由其及家屬自住,未積欠管理費等語;管委會在場表示2769建號建物未配賦停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