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標的查封時,共有人李○琴持鑰匙開啟門鎖入內,並在場稱:其與債權人均持有本件標的之鑰匙,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僅遺有其所有之家具,屋內陽台現已改建為屋內使用之一部分。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3‧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7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37254號函所附查訪表所示:鄰居稱約7、8年前,本件建物內曾有一位老先生在屋內跌倒後往生。惟依共有人李○藺陳報狀所載,鄰居所稱老先生為其父,其父雖於家中跌倒,然係送往醫院後數日方往生,並提出相驗證明書為憑。
《分割遺產(變價)》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