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定後不點交。
2‧111年8月16日現場測量時,債務人之子李○興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出租李O國際專業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伊及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公司負責人為其弟(債務人之子),經檢視5樓增建作為房間及儲藏室使用,與4樓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5樓可透過外部之爬梯通往公用樓梯間,4樓天花板因潮濕發霉。債務人於111年7月22日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李O國際專業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租期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1年8月16日現場測量時,債務人之子李○興在場稱4樓增建部分原為未登記之陽台,現作為室內空間使用,部分為客廳,部分為房間;5樓(4樓頂層)增建部分,一間為房間,一間做儲藏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180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口;依112年1月7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