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159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12月29日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張貼公告,命占有人陳報占有權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1年3月30日函覆稱1595建號建物目前已無人居住使用,車位編號165亦無車輛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595建號配賦之地下一層停車位編號165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