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44建號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
2‧110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胡○德陳稱拍賣標的44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債務人於110年5月10日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陳報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胡○德居住使用,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9月8日北市警信分行字第1103045593號函檢送房屋現況調查表,拍賣標的44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該建物僅有8樓有獨立出入大門,為8樓和9樓相連具有內梯之樓中樓。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有抵押,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