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7957建號拍定後點交。902地號、90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02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花園及庭院空地,904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後方建物占用,部分為新民街162巷巷道占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月5日函復稱902及904地號土地係78使字第1251號使用執照(77建字第75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上開占用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3年4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自住,無出租,屋內無漏水,有大量生活雜物;依社區保全稱此戶無車位,車位屬公共設施,依社區規則分配車位;已欠繳管理費10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