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109年7月14日履勘時,債權人在場稱351建號係1樓公共空間(鑑價報告上記載351建號係大樓公共設施,做為會議室使用,面積由住戶共同持分);271建號建物部分,債務人不在場,稱債權人稱標的係與債務人及子女同住。債權人稱債務人已將房屋出租予渠作為抵債之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