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70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標的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5月14日查封時發現,第三人李惟心稱其為2703建號承租人,租期到同年6月30日止;第三人李麗華則稱債務人尚欠伊錢,故將房屋無償借用予伊,至伊死亡為止,以清償債務之用,伊改將房屋出租予李惟心。(三)依本院他案(108年司執字第20325號)之筆錄記載,108年5月14日查封時社區保全人員稱2878建號係社區VIP室、2676建號係社區中控室、2677建號係社區宴會廳,均為社區公設等語。(四)第三人李麗華於109年8月3日陳報承租人李惟心已於同年6月15日搬離2703建號,目前為伊住用。債權人並於同年8月18日陳報稱依第三人所述本件標的並無車位,另第三人之租約影本,租期亦載係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