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711建號建物位於衡陽路122號3樓,須從120號旁之入口進入,僅有樓梯可通,電梯已故障,經檢視內部已為廢墟狀態,無人使用,且據本院109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判決理由欄所載122號3樓自87年起即被共有人許O熊之母打通大部分隔間,與鄰房即120號3樓房屋共同作為中國茶藝館經營使用,於90幾年間停業後即無人使用,現僅用來堆放生財器具等,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20號3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120號3樓之隔間牆回復原狀等相關問題,請應買人注意。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