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賣不動產原係債務人即信託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106年6月6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96,000,000元之第1順位共同抵押權予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24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之第2順位共同抵押權予債權人賴O鵬。嗣後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27日拍賣不動產信託登記給債權人兼債務人賴O鵬。因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抵押權設定之後將拍賣之不動產出租與承租人楊O絡,並同意其可轉租,楊O絡再將不動產出租給林O潔。拍賣不動產經本院以底價15,140,000元為第1次拍賣,無人應買,該租賃關係及轉租關係已影響抵押權,本院依債權人聲請以執行命令終止該租賃關係,業經楊O絡就除租命令提出聲明異議,故本件應俟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2‧111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拍賣標的有出租他人居住,管理費每月每坪100月。
3‧承租人楊O絡於111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其借款200萬元,因資金周轉不靈為由,無法還款,協商將標別1至6之房屋及2車位租給其使用,以償還欠款200萬元,於租期內可以轉租,其每月租金為25,000元,目前均已轉租出去,有人住,並提出借款協議書、房屋租賃契約為證。租約記載標1至標6房屋及2個車位租賃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114年3月30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
4‧112年1月4日承租人楊O絡具狀陳報標別4房屋由承租人楊O絡轉租給林O潔使用,租期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0日,每月租金25,000元。
5‧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