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第三人承租,拍定後不點交。
2‧111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拍賣標的有出租他人居住,管理費每月每坪100月。車位(地下一層編號20號),現場停放車輛1台,車位清潔費每月新臺幣(下同)700元。
3‧承租人楊O絡於111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其借款200萬元,因資金周轉不靈為由,無法還款,協商將標別1至6之房屋及2車位租給其使用,以償還欠款200萬元,於租期內可以轉租,其每月租金為25,000元,目前均已轉租出去,有人住,並提出借款協議書、房屋租賃契約為證。租約記載標1至標6房屋及2個車位租賃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114年3月30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
4‧112年1月4日承租人楊O絡具狀陳報標別1房屋及地下一層編號20號車位由承租人楊O絡承租使用,租期111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每月租金25,000元。
5‧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