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1)本件拍賣標的229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呂O諭稱係其向天強有限公司購買,現自住使用中,建物不含車位。呂O諭於110年11月18日向法院陳報106年9月20日簽訂之成屋買賣合約書。本件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2‧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丁字第110543號,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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