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於110年9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導往執行,大樓總幹事表示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公司之經理表示141號建物沒有出租、沒有增建、目前作為倉庫使用,沒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目前有一間房間由員工暫時使用,沒有租賃契約。另債務人公司之經理表示車位有出租情事,債務人並於110年9月23日陳報141號住家及停車位編號20、23供公司員工無償借用,車位編號4、9、18、42出租第三人使用,B2-4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B2-9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B2-18車位租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B2-42車位租期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另法院於111年2月11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標的現場查勘,債務人員工協助開門,並稱目前沒有出租於他人,情況與之前(即110年9月3日履勘期日)假扣押(即法院110年司執全助314號)查封相同,之前是員工宿舍,車位之使用情形亦同前。本件261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之員工占有使用房間,該員工為債務人之受雇人,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部分停車位由債務人出租他人使用,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與承租人處理該車之占有使用關係。
2‧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已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霄字第7894號,請求結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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