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彭O美玲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等情,拍定後點交。
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實字第185229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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