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O泰、張O俐在場稱:建物為其二人居住使用,另社區內有車位,但每三個月抽一次籤,住戶可優先抽籤,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建物應有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236號執行事件程序拍賣,依該執行程序拍賣公告記載,本件建物廁所有漏水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867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117巷2、4、6弄之道路與停車場,又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867地號土地係71使字第1101號使用執造(70建字第1292號建造執造)之建築基地,須與本件866地號土地及2635建號建物一併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單獨之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3‧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