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3年1月22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郭O維占有使用,租期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第三人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已屆期,拍定後仍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