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3年3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42之1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57號左側,其上無建物;1342之2地號位於新北大道1段135號右前方」等語。據債權人陳報:「經向管理員詢問表示該址已久無人使用,無車位」等語。1342之1、1342之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134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4075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協字第199600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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