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賣標的建物據債務人陳報現出租予楊O卿居住使用,租賃期間112年9月5日至113年9月4日止,每月租金70,000元,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又經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許O維稱承租人楊O卿透過網路短租平台等再出租予外國遊客短期居住,現租約已屆期,默示更新租約或訂立新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拍賣標的1953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關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祥字第182085號,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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