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2年5月18日、7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社區總幹事稱52建號登記屋主為債務人,但另有第三人何○怡居住等語。第三人何○怡稱伊是基於買賣契約有權占有建物,於108年底入住,並於111年5月9日完成預告登記,另稱52建號有夾層(樓中樓),先前有嚴重漏水,經粉刷過,仍有痕跡等語。112年10月19日經地政人員測量有夾層增建(即6610建號),該夾層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須從主建物內部樓梯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11月21日函復,6610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4‧6610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建物有無配賦停車位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