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2‧112年6月13日、10月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官o永律師即債務人蔡o和之遺產管理人在場稱現有第三人蔡o堂居住於此,部分出租第三人林○紅等語。依官o永律師112年10月20日向本院陳報之租賃契約,出租標的為雅房1間,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2059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官o永律師為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 無抵押]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