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如處分確定,2006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112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外觀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有一間房間出租予他人,其餘部分係自己與家人使用,建物無配賦車位、無欠繳管理費等語。依債權人112年11月22日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租約,租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千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上開第(二)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核發執行命令除去,故就2006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五段163巷37號4樓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承租房間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