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88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曾○土在場稱房屋原出租給韓國料理店,租約至114年12月31日,惟承租人已提前遷離並於113年4月30日陳報現未出租,現況為空屋。配有一停車位,在B1-1號位置,未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