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查封時現場無人應門,經康皓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該屋由債務人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為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本件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2‧法院終局執行於113年1月9日至現場測量增建,地政人員稱該屋並無增建。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佈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壽字第184869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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