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30726、30982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7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30726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由外觀檢視,1樓有部份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2樓鐵皮部分均為增建,非鐵皮部分,有部分增建。鐵皮部分與非鐵皮(水泥牆部分)以牆相隔,非鐵皮部分,無獨立出入口,鐵皮部分有獨立出入口。經鎖匠開門後,檢視屋內,該房屋1樓部分為石牆及水泥牆建造,2樓部分為水泥建造,部分為鐵皮,1樓面對大門左側有鐵皮屋凸出。1樓外部牆面有水泥塊剝落情況。
3‧屋內1樓有放置家俱,及2間房間,部分推放雜物,牆面有部分裂痕;2樓非鐵皮部分推放雜物,部分放置家俱,鐵皮部分屋況尚可。
4‧43地號土地,位於30726建號建物大門右側,部分為建物占用。42、4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
5‧本件拍賣之30982建號建物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判決分割共有物,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