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80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853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809建號建物無隔間,無傢具;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吳○在場陳稱809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劉○辰,租期5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約包含B4-192號車位,屋內地上10幾包大型塑膠袋裝物品,係承租人所有等語;B4-4A192車位無人使用。依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6年8月7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