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78建號、79建號、6831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18日、同年3月7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在場人鄭姓管理員稱建物門牌僅有11號,無13號門牌;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11號頂樓有增建,為一溫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83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4月8日函覆稱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