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賣標的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三段163之1號外觀為鐵皮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場債務人之子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查封,部分佔用鄰地611地號及974地號(均非本件拍賣標的),部份坐落於拍賣標的976地號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建物部分拍定後應予點交。
2‧另查,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新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違建現況為整幢違建,且有佔用公有地之情形;且建物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建物共有人外,土地、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或其餘優先承買權,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不動產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壽字第86613號,清償債務》
特別提醒建物坐落溪北段611、974地號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注意 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