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2747建號目前係債務人吳O殷及其子女居住使用,3017建號為2747建號之增建物,2747原為二層樓建物,嗣後增建三、四樓,增建物係經內梯進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110年9月2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70425號函示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就標的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一節,查無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