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區

1+2樓透天∣淡水區英專路79巷7號∣近淡江大學∣近鄧公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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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詳情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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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用途

鄰近學區

樓層/樓高

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增建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點交情形→有點交●

1‧主建物及增建皆由義務人朱蔡○媛之繼承人朱○明陳報為其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2‧長興段0127地號土地部分為89淡使字第335號使用執照基地,部分為既成巷路。本件房屋淡水區英專路79巷7號1樓及2樓有部分增建,經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詢,該增建部分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屋內無明顯漏水,2樓牆壁輕微龜裂,經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無地震受創或海砂屋之資料可稽。經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該地址無曾受理火災案件。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詢,該屋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相關資料。

3‧又3樓尚有其他獨立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拍賣標的之土地房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與3樓增建所有權人自行協商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4‧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5‧本案拍定後若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得標人不得拒絕,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應有部分亦不得拒絕應買。若因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且得標人及優先承買權人並應先繳納剩餘款項,本分署不負代為協商之責。本分署並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請投標人注意。

6‧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7‧承辦人及電話:陳鴻源(02)26326939轉208。

8‧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遺產稅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特別提醒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投標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