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96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住戶稱,現由第三人徐○○向債務人承租居住使用,並有將其中一房再轉租予第四人馬先生,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0年8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4704建號建物為96建號之原陽台外推之增建,拍定後不點交,因為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拍賣標的470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呂小姐稱,現由其與另二人居住使用中,其為債務人遠親,無償居住,另二人為租賃,租金分別為5000元及6000元,租約僅為口頭約定,無書面。另據債務人陳報4705建號和96建號一併租予第三人徐○○,租約亦至110年8月1日止,故拍定後不點交。四、本件拍賣標的4705建號建物屬頂樓增建,有獨立出口,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勢(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六、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