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執行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在場陳稱該屋現無人使用現堆置雜物,未斷電,其內隔有三間小房間,無出租、出借情形,之前作為辦公室使用,並無影響交易價格特殊情事;又本件尚有停車位編號6及編號106,現亦無人使用,亦無出租、出借情形等語,本件建物(含上開停車位)拍定後點交。二、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海砂屋、輻射屋: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憑單內,僅針對71-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另新北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砂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惟本案並未進入室內履勘,其室內維護狀況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本案由本所估價師自行前往勘查,詢問社區管理員及鄰居未果,另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